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:
《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(暫行)》和《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(2017版)》已經(jīng)報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同意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結合實際,認真貫徹執(zhí)行。
附件:1.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(暫行)
2.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(2017版)
國務院食品安全辦
2016年9月23日
附件1 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(暫行).docx
(審核編輯: 智匯小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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